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宋嘉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7710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12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3771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