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黃庚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0年6月16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2%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㈢債務人於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再次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6月22日核貸信用貸款20萬元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94%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項)。惟債務人對前開債務僅繳款至民國113年08月2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至今仍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上開二筆欠款,經聲請人通知繳款,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㈥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貸款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書
借款約定書帳戶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3328號
利息:
| | | | | |
| | | | | |
| | | | |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91%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6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