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5號
債 權 人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濬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為濬「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濬溢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