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6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補正中台灣創新園區研發空間利用管理費支付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