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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鋒樺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桂政  
債  務  人  張桂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