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0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趙偉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債務人有二人,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相債務人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