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84號
債 權 人 立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國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茂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533,470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陳報狀載台中市○○區○○○○○000○○○○○0000號是否調解成立?如是,請提出調解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