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90號
債 權 人 大豐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黃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盛豐即新豐碩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二所載向債務人「和昀有限公司」請求清償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派遣人力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