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5號
債 權 人 利奇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素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楊素珍之專案工作聘任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未完成專案工作內容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應賠償債權人已給付45萬元專案費1.5倍之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㈣陳報違約金675,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㈤提出債務人楊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