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97號
債 權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佳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禾木箱有限公司、曾建誠、曾佳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各為何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利息起算是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㈣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息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