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71號
債 權 人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李易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