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孟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宜運工程有限公司、陳翊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具狀列宜運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宜運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本件債務人有二人,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敘明對債務人陳翊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