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198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已超過年率百分之十六,超過之部分依規定為無效。
㈡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金額、滯納金金額、電費金額及其他費用各為何?。
㈢提出滯納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公司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