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相對人LANDMARKINTERNATIONAL CORP. 聯懋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釋明資料(如: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