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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0號
債  權  人  廖芳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茂豐化學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條前段定有明文,逾期補正或補正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補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迄今補正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