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
債 權 人 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馥羽、謝安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
㈡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㈢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請提出具有「謝安羲」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並確認利息起算日、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且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㈣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依狀附2紙本票影本到期日不同,請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