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5號
債 權 人 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俊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㈡提出富翟企業有限公司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狀附本票、借據影本非債務人彭俊翔或富翟企業有限公司簽立)。
㈢提出資料釋明何以富翟企業有限公司積欠之貨款得請求前負責人彭俊翔給付?並提出資料釋明「彭俊翔」為富翟企業有限公司之前負責人。
㈣提出債務人彭俊翔(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