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0號
債 權 人 莊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祝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許祝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二張支票發票人為浚宇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許祝綾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