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3號
債 權 人 張志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金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4張支票發票人均為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
㈡確認附表中記載支票發票人為「許金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記載聲請人持有「許金麗」簽發支票4張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