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秋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壹佰捌拾日(含)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壹佰捌拾日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