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9號
債 權 人 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浩二
債 務 人 朱彣仲即森拓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彣仲即森拓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森拓工程行之歷次變更商業登記。(台端所提契約書所載債務人為森拓室內裝修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