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58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進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蔡諸堡、石穎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依狀附借據影本借款人為進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蔡諸堡、石穎叡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㈢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