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63號
債 權 人 炎洲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湘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
㈢確認債務人地址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