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趙姵菁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趙俊傑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趙俊富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趙啓村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欽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欽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