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4號
債 權 人 肇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優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優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㈢提出車輛維修費用148,806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