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彭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彭郁智前於民國112年06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81657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