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0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羅偉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