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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16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魯采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具有受任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印文之金融管理顧問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