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71號
債 權 人 張家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茂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及債務人王茂山(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㈢
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投保薪資資料。㈣提出請求金額200475元之計算方式。㈤陳報債務人上班公司名稱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