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3號
債 權 人 鄭原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岳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借款日期「111年8月20日」及約定清償日「112年8月2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本票上記載皆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