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4號
債 權 人 鼎順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芷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二項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陳芷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確認契約書立書人為陳芷儀?或為元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芷儀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