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82號
債 權 人 聖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官翔翌即王爺王肉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張鴻展究為「債權人」或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債務人未給付總工程款「新臺幣五萬兩仟八百五十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58,000元
不符)
㈣提出施工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