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087號
債 權 人 陳明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基誠有限公司、何文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
㈡如本件係基於「票據關係」請求,確認三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另利息之利率應以年息分之六計算(因支票上均未載明利率))。
㈢如本件係基於「借款關係」請求,提出債務人基誠有限公司借款9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另提出債務人何文傑借款48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應提出資料釋明上開借款均得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且釋明得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㈣提出債務人基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