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17號
債 權 人 彩億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豐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豐鎰營造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名稱為何?及「豐鎰營造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提出得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查無「豐鎰營造有限公司」。)
㈢承上,若「豐鎰營造有限公司」為本件債務人,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大豐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豐鎰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