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0號
債 權 人 廖繼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都會欣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信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務人大都會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知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具有受讓人廖繼佑簽章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資料(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