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23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波阿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利息新臺幣2103元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提出彭双浪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