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4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有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許有陣」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因狀附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之申請人非本件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