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03號
債 權 人 楊同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茶趣買起來有限公司、陳庭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1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㈣提出「茶趣買起來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