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明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依債務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顯示,債務人於109年7月經法院裁定由張雅茵監護,債權讓與通知應向監護人送達方為適法)。
㈡提出債務人陳明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張雅茵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增列張雅茵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