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1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月芬地政士即林惟仁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之送達地址。
㈡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聲請事項二所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於管理「林献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冠翔磁磚還款明細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