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7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彭政德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彭政德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彭政德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確認請求標的關於「相對人應於被繼承人彭政德之遺產範圍內」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應更正為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
㈣確認請求標的關於「取得執行名義費用及執行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㈤提出被繼承人彭政德之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