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廖軒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8年9月18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於當日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9.44%機動調整計算。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尚欠附表序號001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㈢債務人於000年0月間再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聲請人於109年06月03日核貸10萬元整予債務人,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四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尚欠附表序號002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等未償。
㈣然,債務人000年0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前開前置協商方案,債務人僅繳款至民國112年11月10日止即未再繳款,債務前置協商協議已毀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於113年1月18日寄發催繳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上開二筆欠款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㈤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勞工紓困貸
款約定書協商證明帳務明細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68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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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3.2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1.02%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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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