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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69號
債 權 人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政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印文之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