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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佳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民國110年7月5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為1.720%)加年利率1%計付,合計以年利率2.720%按日計息,前項利息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息,第一年期滿後由借戶負擔利息,若借戶自第七個月起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政府即停止利息補貼,由借戶負擔貸款利息;前項利息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第七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經查目前尚欠新臺幣65,242元。如逾期繳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乙份為證。(二)上開借款債務人自113年5月5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至今已逾期繳款3期,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1款之規定,債權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即可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一、借據影本1份。二、台幣放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