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意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意晴請求之釋明文件(包括: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查狀附釋明資料姓名為黃景琳,與債務人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