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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4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翰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利息1149元得再次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