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65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佑昌即澤穗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親晨手作早午餐為債務人澤穗商行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為〝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