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文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李文萍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被繼承人李文萍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