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78號
債 權 人 慶禾小富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松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永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江松珠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10)。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如: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
㈣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委員會4,8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