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280號
債 權 人 富華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珠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高珠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高珠鳳1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建物登記謄本所示所有權人為高珠鳳、高陳英公同共有所示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